青苗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给予土地承包人或者土地使用人的经济补偿。若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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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应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