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价格函〔2017〕335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司法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司法鉴定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不属在诉讼活动中的鉴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合理确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司法鉴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一般司法鉴定事项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具体鉴定事项的实际情况上下浮动。其中,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具体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涉及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其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可在附件所列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40%以内协商确定。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司法鉴定事项的认定标准,由省司法厅另行制定。
按重大案件或者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收取司法鉴定相关费用的,鉴定机构不得另行向委托人收取专家咨询费。
四、涉及财产案件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收取。具体分段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同一财产案件鉴定事项分段累进收费总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10万元收取。
五、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减收或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并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以及经受托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相关事项。
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除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和按照《司法鉴定委托书》约定的与司法鉴定事项相关的费用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鉴定服务并收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核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2〕12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试行期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2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