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居民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大会: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规范行业诚信建设、企业活动合法有序、推动市场健康发展,现就物业服务合同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各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大会或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除满足《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关于规范罗湖区物业服务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外,需参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的《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深圳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的格式进行签订,明确法定公示的内容、合同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深圳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关于规范罗湖区物业服务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