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住院医疗险理赔被拒,法院判决:赔
占女士为父亲占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在占某因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后,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却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11506.7元。
3月2日,占女士在网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上传相关资料。保险公司以占女士隐瞒占某2008年脑梗塞病史,违反健康告知约定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与占女士的保险合同,分别退回两期保费1399元、1428元。
占女士因与保险公司产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对理赔申请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单在健康告知项中列出了投保人投保时应确认的既往病史中包含了“脑梗死”。占女士应当知道脑梗死与脑梗塞是同一疾病,占女士投保时故意隐瞒了既往病史,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应属无效,保险公司已解除合同并退回保费,无需支付理赔金额。即便占某的疾病构成保险赔偿,也属于一般疾病医疗保险,应扣除10000元免赔额。
根据占某提供的住院及出院证明,占某出院后左侧肢体肌力为四级,符合保险公司关于重大疾病中脑中风后遗症的特征,应视为重大疾病,无需扣除10000元免赔额。
此外,占女士在申请理赔被拒之后,保险公司已将占女士支付的两笔保险费退还,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占女士要求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已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占女士已收到两笔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支付占女士的理赔款为21506.7元。
占女士、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占女士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当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请求改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而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自首次投保起,每6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每个保证续保期间,保险公司不因患病理赔而拒绝续保,占女士要求确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无效,继续履行合同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占某理赔金额11506.7元,并继续履行与占女士的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