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及时履行核定损失的义务

2021年10月29日16:41:59合同纠纷3,671字数 392阅读1分18秒
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甲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定损。甲公司遂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保险公司对甲公司主张的损失数额有异议,提出了鉴定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甲公司提交的评估结论,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采信了甲公司提交的评估结论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负有及时核定损失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核定损失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保险公司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评估结论的证据的,法院应采信被保险人委托评估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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