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陈某通过学校为其女儿小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保险,保险期间内小梁因病死亡,梁某、陈某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病历显示小梁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疾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其无需给付保险金。双方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存在争议。保险公司主张其在承保前已通过学校向家长派发宣传单的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梁某、陈某则对此不予确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通过学校派发宣传单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学生家长投保,该宣传单的性质类似于广告,不属于保险凭证范畴,宣传单上没有任何提示家长需要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故仅凭宣传单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向梁某、陈某支付保险金。
校园保险在投保过程涉及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学校、学生及家长等多方主体,作为投保人的学生家长实际并未与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人员接触,往往导致沟通不畅,权责不明,互相诿过,最终引发纠纷。保险公司应全面履行保险人责任,向家长和老师讲解保险类型、保障范围、投保注意事项等保险常识,使家长在全面了解保险内容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投保,对于容易引发纠纷的免责条款,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家长尽到合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避免提示说明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