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网络上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职业范围是1-3类。刘某填写投保信息时选择的职业是外务员(属于第2类)。2018年1月底,刘某从事工作中意外受伤。2018年2月1日,保险公司调查得知刘某实际从事职业与投保类型不符,遂以刘某未如实告知职业为由拒绝理赔,但保险公司在30日内未行使解除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2018年2月1日即已知道刘某投保职业与实际职业不符,但未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其关于后续调查报批流程需要花更长时间的解释亦不足以成为可超过法定期限行使解除权的理由,故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拒赔,需要有证据证明已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保险公司调查报批流程需要花更长时间,不足以成为保险公司可超过法定期限行使解除权的理由。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直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