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奶茶店后被查处,加盟商如何维权?

2021年10月29日16:59:19合同纠纷3,9961字数 2083阅读6分56秒

签订了加盟协议

缴纳了加盟费

 开店前却被人举报投诉

遭到有关单位查处

刚准备开张的店铺无法营业

谁该为此买单?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刘某加盟某诺公司名下“益禾堂南壶诗”品牌项目并租赁了店铺,签约时向某诺公司支付了加盟费(含品牌使用、技术培训、生产设备及配件)、年度运营管理费等费用。

当刘某在装修店铺并挂牌时,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刘某冒用了“益禾堂”品牌。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发现,某诺公司“益禾堂南壶诗”品牌标识的显著性部分即为“益禾堂”字样,根据商标查询信息显示“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实为某汇饮公司持有。刘某加盟的“益禾堂南壶诗”商标并未成功注册,某诺公司对该品牌的授权没有法律依据,故责令刘某停止开业经营。刘某不得不停止经营活动。

*刘某加盟的“益禾堂南壶诗”品牌商标

此后,刘某与某诺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刘某起诉称
此事过错在于某诺公司,其刻意隐瞒事实,将并非其持有的品牌授权给我使用,致使我不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可能承担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我要求解除合同、某诺公司返还加盟费及利息并赔偿租金损失。

某诺公司抗辩称
我司不同意刘某的请求。我司授权刘某使用“益禾堂南壶诗”标识,并未约定对价。在合同签订后,我司安排设计、技术培训、确定配备物料清单并按约定向刘某完成发货。

刘某知道涉案商标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未成功注册。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刘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系经营行为,其应当承担与该行为性质相对应的注意义务和经营风险。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与某诺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予以解除,某诺公司返还刘某加盟费70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刘某租金损失25000元。

某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某诺公司在与刘某签订、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未披露其司不享有“益禾堂”注册商标的重要信息,导致刘某未知悉与该项目有关的全面、完整的信息情况下加入了某诺公司的经营体系。后刘某因使用某诺公司提供的“益禾堂南壶诗”项目标识而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开业经营。

现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涉案合同终止履行的过错在于某诺公司,某诺公司应承担返还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什么是特许经营?

01
发展历史
我国特许经营商业模式萌芽于改革开放之初,随后特许经营在我国迅速发展,也促使我国逐渐对这一商业模式予以重视并立法进行规范。目前,针对特许经营商业模式,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

02
基本特征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加盟。

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特许人负有真实、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的义务,且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目的就是保证被特许人在掌握特许人真实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合理的商业投资判断,以防止商业欺诈,促进公平交易

但信息披露义务不能理解为只要特许人未向被特许人披露任意信息,被特许人就可以行使解除权。从维系合同关系稳定以及违约与救济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对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应结合民法典合同篇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特许人隐瞒、夸大以及提供的虚假信息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若特许人就其核心经营资源方面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致使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被特许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03
现实情况
当前随着各类品牌餐饮的爆红,市面上出现许多“不予余力”的模仿者,趁品牌商尚未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时,使用著作权、申请中的近似商标或注册近似字号等方式进行营销宣传,利用一些市场经营者对该网红品牌的投资意向,误导进行加盟,最终导致出现了许多加盟合同纠纷。

04
法官建议
针对市场现状,大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品牌创始人要在商品或服务推向市场前就做好商标布局和侵权预警,避免陷入众多“山寨”侵权的困境;二是市场经营者若想加盟网红品牌,一定要理性看待商业推广,清楚了解连锁企业的真实实力,认真审阅合同条款、留意主要信息、审慎判断投资风险,若对特许人的不信任感已然产生、盈利无望,建议在合理期间内及时止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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