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更名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的批复》(法﹝2021﹞23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的批复》(粤高法﹝2021﹞122号),现将我院更名情况、履职事项等公告如下:
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更名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并于2021年12月1日起启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院章,办公地址保持不变。
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管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内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不包括司法赔偿案件)和行政非诉案件(包括审查及执行工作)等各类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发生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特此公告。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