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执行规范化建设,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从全省范围撷选了一批在执行理念、执行标准、异议类别等方面具有规范意义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例,经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开发布,以引导、规范各方主体正当行使权利,并供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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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认为,本案审查焦点系菏泽中院对睿鹰制药公司案涉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措施是否得当。为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涉疫情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进一步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涉账户资金系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为采购防疫药品而拨付睿鹰制药公司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中央财政支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资金,因此,该笔资金系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依照上述意见,人民法院应审慎对上述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其专款专用。虽然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睿鹰制药公司须完成供货且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案涉账户资金,但该约定并不能改变案涉账户资金专款专用的性质,不管睿鹰制药公司是否完成供货并验收合格,该笔资金最终应专用于防疫药品原材料采购、生产、仓储及运输等环节。据此,山东高院裁定撤销菏泽中院的异议裁定,解除对睿鹰制药公司案涉账户存款的冻结。
山东高院认为,目前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尚没有统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机关。齐鲁银行作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冻结其股东的股权不以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为生效要件。且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名称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定登记事项,三联集团不是齐鲁银行的发起人股东,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客观上无法协助办理涉案股权的冻结事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济南中院冻结三联集团持有的齐鲁银行涉案股权,并向齐鲁银行送达冻结股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即为合法有效的冻结。山东高院复议裁定撤销淄博中院异议裁定及扣划股息、红利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山东高院认为,涉案房产租赁合同签订之前,涉案房产已抵押给债权人,且已被法院查封。青岛罐头厂在涉案房产查封之后又将其对外租赁的行为,系对涉案房产设定权利负担阻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同时,该案申请执行人亦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在先,涉案租赁在后,故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阻碍在先抵押权实现的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Ocean Incorporation Limited主张的租赁关系因发生在涉案房产的查封、抵押之后,无论该租赁权是否有效成立,均不能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即抵押权人对涉案房产的拍卖,故,无需纳入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的程序处理。因此,青岛中院将Ocean Incorporation Limited所提异议作为利害关系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审查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得当。Ocean Incorporation Limited提出的带租拍卖及停止交付房产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山东高院裁定驳回Ocean Incorporation Limited的复议申请。
山东高院认为,案外人主张其已购买异议房产、对异议房产享有所有权,请求排除法院对异议房产的执行,其异议指向的是异议房产即本案执行标的,并未指向申请执行人对异议房产享有抵押权这一仲裁裁决内容,案外人所提异议符合案外人异议规定。且本案执行系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对于案外人所提异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立案审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山东高院复议裁定撤销济宁中院异议裁定,指令济宁中院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济宁中院重新审查后,对于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案外人,支持了其异议请求,现已解除了相关查封措施。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