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法院以傅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5月22日,傅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接受调查期间,傅某仍以同样方式隐瞒收入合计12.6万元。2020年4月8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傅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傅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虽系主动投案,但隐瞒了重要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因傅某在侦查后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逃匿资金,法院依法判处傅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因王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后,王某仍未依法履行,亦未依法进行财产申报。法院依法对王某名下现有的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没有收获,遂对王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并对其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2018年 11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王某转移名下财产的线索。经法院调查核实,王某于一审上诉期间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李某购买该股权的款项均来自王某控制下的账户。后李某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上海某公司,转让款900余万元均转入王某控制下的账户。王某在终审判决生效前夕,将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徐某。在终审判决生效后,收到购房款100万元。上述1000余万元款项均被王某用于其他用途,导致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以王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其移送公安予以侦查。
2019年1月21日,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8月22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2017年2月,骆某、吴某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五台查封的机器从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街道的厂房搬至浙江省海宁县盐仓镇某处,新成立浙江某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以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业务,并使用上述设备继续经营书刊印刷业务,以浙江某某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收取本应属于杭州某某印刷有限公司的经营款,再转入骆某等个人账户。事发后,法院及时将骆某、吴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2021年1月14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骆某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骆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因夫妻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对夫妻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多次通知被执行人限期腾房无果后对丈夫陈某采取拘留措施,并让被执行人王某某转告陈某父母,法院将如期对上述房屋进行腾退。腾房当日,王某某和陈某父母都有负面情绪,家中的亲戚也都前来“助阵”,欲阻扰法院腾房。执行干警耐心向陈某父母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做其思想工作,表示履行法律义务是应有之义,陈父应按时腾退房屋,交付法院司法处置;并严肃告知到场的其他人员,该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将依法处置该房屋,若阻扰执行,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执行干警将王某某带回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依法搜查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微信账户均有收入信息,王某某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中显示2019年收入为74万余元,仅2019年7月收入就高达16.5万元,但这期间夫妻二人从未至法院履行义务。王某某称,2019年收入分类里53万余元是转账充值金额,20万余元为经营所得。执行干警当即扣押查封了王某某持有的两部手机,现场扣划其账户余额3499元。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决定,将上述扣划款项予以收缴。
2019年12月6日,法院依法对夫妻二人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移送拒执后,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家属代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法院当日作出结案通知。2020年6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二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庭酌情予以从宽处罚。2020年6月15日,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人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两人均未上诉。
在上述案件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陶某在明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未及时、如实向法院报告个人收入、银行账户变动及合理生活支出情况,将个人银行卡内收入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等。2019年7月2日,陶某因虚假报告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后陶某仍未履行报告及还款义务,继续将个人银行卡内收入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消费等。
经查,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陶某将个人银行卡内收入21.19万元用于偿还银行抵押贷款、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8万余元用于生活消费。鉴于上述情形,法院以陶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6月24日,陶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2020年10月29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年11月11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陶某自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的情节,故予以从宽处罚,最终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院对陶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陶某及其家属主动腾空自住的房屋,交予法院拍卖处置。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叶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多次上门入户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其名下除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叶盛村(系集体土地)自建房屋一幢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资产,案件陆续作终本处理。
2019年7月初,法院获悉叶盛村将整体拆迁,经对户籍地为叶盛村的被执行人进行梳理发现,叶某某名下的自建房也在拆迁之列。同年7月4日,执行人员前往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人民政府办理了被执行人叶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冻结手续。同年9月,法院得知叶盛村拆迁款已下发,执行人员前往扣划时,却发现补偿人员清单中没有叶某某。
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叶某某为了规避执行,授意其子叶小某代签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于是叶某某户的439112元拆迁补偿款全数进了叶小某的帐户内。
固定证据后,执行人员依法向协助义务人叶小某发出了责令交付财产通知书,要求其限期交付属于叶某某的拆迁补偿款,但叶小某并未及时将相应款项交付法院。
鉴于被执行人叶某某明知自己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仍通过授意案外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方式,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恶意进行转移;协助义务人叶小某在明知叶某某有被执行案件未履行的情况下,仍配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转移款项、且拒不配合交付,法院于2020年5月以叶某某、叶小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叶小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将相应款项交付法院,检察机关酌情对其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2020年9月17日,叶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后陆某某向法院提供线索,姚某某在桐庐县瑶琳镇皇甫村有一处苗圃即将被政府征收搬迁有拆迁补偿。为此,法院立即向桐庐县瑶琳镇人民政府及苗圃所在村委会发函要求冻结陆某某的拆迁补偿款。后查明,姚某某的苗圃征收款130余万元于2019年10月17日汇入其妻子沈某某的账户,在姚某某的授意下沈某某于当日即将所有款项转移。
2020年7月21日,自诉人陆某某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年8月11日,法院经审理认定姚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当庭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浙江某建设公司收入各类业务结算款共计650余万元。倪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该公司系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仍将公司业务结算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亲属名下账户,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倪某某代浙江某建设公司履行了判决,并获得王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浙江某建设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倪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倪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2020年8月13日,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浙江某建设公司罚金30000元,判处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11月5日,法院发现楼某于2020年9月2日以租赁为由提取公积金10236.84元,遂向楼某短信送达责令交付案款通知书,要求其将提取的公积金交付法院以偿还本案案款,并于同日电话告知其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楼某仍未将提取的公积金款项交付法院,致使本案民事判决无法执行。2020年12月10日,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楼某移送公安侦查。2021年2月23日,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楼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楼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其亲属代为履行部分案款(103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宽处罚。2021年3月9日,法院依法判处楼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又与其进行多次执行谈话,黄某仍拒绝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先后对其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次罚款(共计11万元)、上门搜查等强制措施,但黄某依旧拒不履行判决,甚至将执行法官的联系方式全部拉黑,并有意藏匿女儿。
考虑到黄某拒不履行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办案部门认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震慑力促进案件执行,让孩子回到母亲身边。在得知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自己的行为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情况后,黄某主动联系申请人,并将女儿交还,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