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变卖

2021年12月4日21:25:37执行措施3,851字数 354阅读1分10秒

① 拍卖、变卖的适用顺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称《拍卖、变卖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 变卖的适用条件

《拍卖、变卖规定》第31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③ 物权变动

拍卖、变卖导致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系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故《拍卖、变卖规定》第26条规定,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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