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主要法律规定

2021年12月4日23:00:26执行法规5,2521字数 556阅读1分51秒
主要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七十六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109.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110.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此外,《执行规定》2020年修订时,基本延续了2008年修订版的相关内容,并补充明确在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回转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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