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年8月16日】
第二条 调查令适用于对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 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具体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
(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年3月26日】
第二条 调查令的适用范围 调查令适用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
(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2020年4月16日】
第二条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于执行完毕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应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