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监督程序中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诉的裁定、通知,当事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复议 2021年12月13日20:20:05执行案例4,8551字数 233阅读0分46秒 在执行监督程序中,驳回申诉的处理结果没有改变申诉人要求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执行行为,也没有作出新的执行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执行审查行为,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如果赋予当事人异议权,等于对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异议、复议,并导致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程序反复循环适用。因此在执行监督程序中作出的驳回执行申诉的裁定、通知,当事人不得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其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2019)粤执复971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 1 http://www.chengenghua.com/10417.html 复制链接 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