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以其系公司股东为由主张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提出异议的,不是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 2021年12月13日20:41:52执行案例2,254字数 134阅读0分26秒 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应当能够以相关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人以其系公司股东为由,主张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并因此提出异议的,该异议人不是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 ——(2020)粤执复97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庄绪义(承办人) 点赞 http://www.chengenghua.com/10423.html 复制链接 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