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要求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14日16:41:28执行案例2,7861字数 237阅读0分47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案件执行期间,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需证明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前述变更,并应对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负有举证责任。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要求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不予支持。 ——(2020)粤执复409号,合议庭:杨明哲(承办人)、李焱辉、张磊;法官助理:邵萌 1 http://www.chengenghua.com/10434.html 复制链接 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