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2021年12月14日17:19:19执行案例3,466字数 138阅读0分27秒

通过司法网络平台拍卖、变卖多项执行财产的,仍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2020)粤执复400号,合议庭:蒋先华、李昙静(承办人)、庄绪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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