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孳息)收益支付方没有类似次债务人的异议权

2021年12月14日17:26:53执行案例2,912字数 119阅读0分23秒

人民法院对于股权收益(孳息)的执行不同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并未赋予收益支付方等同于次债务人的异议权,而是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提取或直接要求收益支付企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2020)粤执复442号,合议庭:杨明哲、张磊、李焱辉(办)

陈庚华律师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