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未能主动配合履行股权转让和减资手续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下发裁定强制执行,执行的方式可以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相关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登记,也可以由权利人依据裁定书自行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
(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的行为,具有可执行性,执行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向特定人履行告知义务。
(三)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四)执行法院在确定代履行费用的具体金额时,未征求被执行人的意见,也未指定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而直接予以强制扣划,在执行程序上确有不当之处,被执行人可据此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五)执行法院根据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在执行程序中办理抵押登记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六)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有关责令被执行人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的内容,虽未在已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中显示,但并不超出执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七)在被执行人经通知后,仍不履行办理涉案房地产过户手续的行为义务时,执行法院可出具执行裁定强制办理过户手续。
(八)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