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守信激励和能动执行的办案指引(试行)

2021年12月20日16:00:15执行法规3,815字数 3528阅读11分45秒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守信激励和能动执行的办案指引(试行)

(2020年9月17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能动适用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主动履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营商环境优化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服务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准许融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用查封财产融资的,执行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及履行情况、拟融资方式、融资金额、还款期限以及承担转移融资款的妨害执行责任;
(二)查封财产的权利证明材料;
(三)反映财产市场价格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执行法院是否准许被执行人的融资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对于能够控制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融资款或者经执行债权人同意的,执行法院可以准许,并向融资方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约定的支付条件成就时将全部融资款项汇付至执行法院。
准许融资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被执行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在 60日内完成融资的,可以申请延长,但准许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二、【准许自行变卖】被执行人可以申请以合理价格自行变卖财产,但应当在执行法院发布拍卖公告前书面提出。
相关标的物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自行变卖价格不得低于网络询价价格。不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自行变卖价格不得低于执行法院委托评估的价格。
执行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是否同意其自行变卖申请。自行变卖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0日,被执行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在60日内完成变卖的,可以申请延长,准许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自行变卖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当向买受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相关款项汇付至执行法院,或者在控制相应款项后解除财产控制措施。
三、【保障必需生活费用】冻结、划付执行款项时,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书面申请保留合理期间内必需生活费用的,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经常居住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有疾病治疗费用或者因突发客观困难影响预期收入,申请预留合理范围内医疗费用和其他必需费用的,执行法院可以支持。
 四、【准许保值增值行为】当事人申请对查封、冻结、扣押财产进行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工业房产改为住宅、延长企业经营期限、保养等保值、增值行为的,执行法院可以准许。
五、【支持在建工程建设】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但明显有碍执行的除外。同意继续建设的,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施工进度计划,且书面承诺不增加在建工程的权利负担。
六、【准许置换查封财产】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价值足以清偿执行债权的财产申请置换已控制财产,所提供财产的处置便利程度不低于被置换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控制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后及时解除被置换财产的控制措施。
七、【依法委托审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履行完毕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虚假报告财产、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审计。
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且具备客观审计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委托审计。
执行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依法委托审计。
执行法院对审计中发现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八、【悬赏执行的启动】执行案件已控制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应当准许。
案外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有偿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执行法院应依法发布悬赏公告并告知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执行法院不得依职权发布悬赏公告,且不得强制不负有协助义务的案外人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九、【悬赏执行财产线索提供者顺序的确定】在悬赏公告规定期限内,提出悬赏请求的案外人不享有任何优先于其他线索提供者的权利,执行法院应对所有线索提供者身份信息及其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按顺序进行登记。
 十、【承诺主动搬离的准许】涉案不动产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动搬离的,执行法院可以准许,并给予其在涉案不动产拍卖、变卖成交之日起不超过 15日的宽限期。
十一、【暂缓拍卖】被执行人主张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请求暂缓拍卖涉案财产的,执行法院经审核属实的,可予准许。暂缓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个案情况依法确定。
十二、【流拍价购买财产规则】涉案财产经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应予准许。
涉案财产经二拍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在发出变卖公告前,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可以准许。
涉案财产经变卖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第三人在流拍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以流拍价购买,执行法院可以准许。
在多人申请购买时,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以递交至法院的回执载明的时间为准,赋予第一个提交申请的申请人购买的权利。第一顺位未按时交款的,按顺位赋予后续申请人购买的权利。
十三、【有效期内以参考价重新拍卖】办理恢复执行案件时,在前次执行程序中确定的涉案财产处置参考价尚在有效期内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以该价格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前次执行中已经进行的询价、送达等其他程序无需再次进行。
十四、【参与分配的处理】执行法院作出参与分配方案并送达任一方参与分配债权人,或者在已向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签署确定财产分配方案的笔录后,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本次分配的,不予准许,但其有权参与后续其他财产的分配。
十五、【信用惩戒文书的制作与发送】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十六、【信用惩戒分级和激励机制】深圳市两级法院应当与相关联动部门积极探索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针对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惩戒措施。
十七、【对信用级别高的被执行人企业暂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入选深圳市辖区信用“红名单”等信用程度较高的被执行人企业,经其申请,可暂停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暂停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期限为一至三个月。
十八、【信用激励】失信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暂停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信用惩戒措施:
(一)积极配合法院处分已查封的财产;
(二)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明确的履行计划且申请执行人认可的。
暂停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期限为一至三个月。
十九、【提供担保解除信用惩戒措施】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请求执行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和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担保财产价值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利于债务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在控制担保财产后解除信用惩戒措施。
二十、【纠正申请的处理】当事人申请纠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的,由执行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自收到书面申请后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理由成立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以决定书的形式驳回纠正申请。当事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十一、【预处罚制度】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不如实全面申报财产、隐藏转移财产、拒不配合清场交付、拒不履行生效执行依据等妨害执行行为,符合法定的罚款、拘留情形的,可以发出预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员在预处罚决定书指定期限内自行纠正相关妨害行为,并具结悔过的,执行法院可以不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者自然人拒不协助执行,符合法定的罚款、拘留情形的,可以发出预处罚决定书。在预处罚决定书指定期限内已自行纠正的,执行法院可以不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二十二、【自动履行、配合执行证明的出具】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履行,或者积极配合法院处分财产,履行全部债务,执行案件结案后,应其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或配合执行的证明。
二十三、本指引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适用于深圳市两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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