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具体措施(试行)
第二条 协同执行是指广州中院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本市两级法院执行力量,协同、帮助基层法院对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期未结案件实施强制执行,包括整案协同执行和措施、事项协同执行。
第三条 基层法院难以执行的下列执行实施案件,可报请广州中院协同执行:
(一)长期未结案件;
(二)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
(五)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
(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
(七)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难以执行的案件;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
(九)虽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有利于办案效率提高,有利于执结案件,有利于息诉罢访,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其他案件。
广州中院在督办、信访、巡查等工作中发现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执行实施案件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决定实施协同执行。
第四条 基层法院报请协同执行的,由广州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审查是否符合启动协同执行条件,符合条件的,自接到报请5日内作出《协同执行决定书》,编立执他字案号,决定书同时送交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不符合条件的,自接到报请5日内,函告其自行执行;情况紧急的,应立即作出协同执行决定。
第五条 协同执行由广州中院执行实施庭具体负责,执行实施庭应指定专人负责协同执行,与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共同商定执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协同执行工作方案中,应明确广州中院、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的具体职责。
协同执行案件不移送、不提级,办案主体仍是原立案执行法院,仍由该执行法院以其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参与协同执行的其他法院执行干警可以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公务证件开展具体执行工作。
第六条 广州中院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统筹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均衡开展协同执行。优先协助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基层法院,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避免对两级法院的正常办案造成影响。
第七条 广州中院对全市协同执行案件进行统一管理、指挥和协调,组织调度两级法院执行力量;执行法院负责实施具体案件的强制执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全力协助。各法院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州中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