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令申请书
当事人:梅州市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 。
申请人:
陈庚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310092160,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接受调查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
请求事项:
因申请人梅州市 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广州市 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请求贵院签发律师调查令,以便申请人能够持律师调查令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黄埔区税务局调查收集如下证据材料:
调取、复印广州市 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档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梅州市 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广州市 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诉至贵院,案号:(2021)粤1402执字 号。
因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需要,申请人请求贵院签发律师调查令以便调取前述证据材料,之后供法院作为执行参考。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