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单位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重合,劳动者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2022年3月30日12:59:30你问我答4,283字数 209阅读0分41秒 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后,入职新单位,若两家单位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重合,劳动者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应当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海一中院在某案例中认定: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实存在一定的重合。但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如仅以此为据,显然会对互联网就业人员尤其是软件工程师再就业造成极大障碍,对社会人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也有悖于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 点赞 http://www.chengenghua.com/10597.html 复制链接 声明:本站为方便群众、法律同行获取而发布的仲裁委、法院、看守所等机构联系地址电话可能不能实时更新,敬请谅解。除非特殊声明,本站文章收集于网络,只做学习和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