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广东 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 先生(下称“ 先生”)的委托,指派陈庚华律师就 先生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等事宜,致函如下:
先生于201 年4月与贵司建立劳动关系,至今已在贵司工作了5年。现由于贵司不按法律规定为 先生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原因, 先生委托本律所、本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向贵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委托人 先生即日起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
请贵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住房公积金。
如贵司在收到本函(本函通过EMS快递发出三日视为送达)三日内不联系本律师协商履行以上义务,本律师事务所将接受 先生的进一步委托,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投诉或申请仲裁,追究贵司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以下无正文)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