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制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浙江省高院《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对被执行人车辆被人民法院查封,经人民法院通知执行仍拒不移交该车辆给人民法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车辆既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属于消费品。被执行人一方面不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将车辆归自己享用,属于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这种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债权人的痛苦之上的行为不仅是严重的失信行为,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是法院重点打击的对象。部分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名下车辆已经转让或者质押给他人,无法交出,理应在收到责令交车通知书后立即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也属于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由人民法院审查真实性,否则人民法院同样可以涉嫌犯罪移送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