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同行:
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环境,现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就房地产中介规范发布房源信息的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放盘时,应查验、核对房屋产权信息以及委托人身份证明,经委托人同意并书面委托后方可在门店、网站等各类发布渠道发布(相关资料须留存备查)。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不得利用未经委托的房源信息开展中介服务。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受委托放盘时,应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平台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取得盘源编码,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描述用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切勿利用或借助纪念场馆、革命历史遗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热点敏感事件等进行房源炒作宣传。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出现委托房屋成交、当事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限届满等情形的,应当自合同签订或委托人取消委托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类发布渠道撤除。
望各会员同行严格遵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共同维护好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