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文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对可以要求侵权人等赔偿的费用(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营养费)的证据材料收集和保存,作简要地指引。
注意:本文并不完全适用于工伤案件,但适用于第三方侵权导致工伤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一、治疗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书面证据材料
对于治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书面证据材料,受害人都要尽可能地保存完整原件,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本、X光片和X线报告单、CT片和CT报告单、收据、费用清单。
如果侵权人事先垫付一定医疗费用的,只需要开具收条给对方即可,不要将相关票据原件甚至检查报告原件给对方。
二、在治疗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住院期间
(1)让医生在病历中注明需要护理人员(人数、护理程度、时间跨度等),以便事后要求护理费;
(2)如果需要购买相关的辅助器具,例如柱拐,也让医生在病历中注明。
2.出院
出院时,要让医生在出院小结中注明:
(1)出院后是否需要护理人员(人数、护理程度、时间跨度等),以便事后要求护理费;
(2)需要医生注明“加强营养”,以便事后要求营养费;
(3)需要医生注明在家休养多久,以便事后要求误工费;
(4)出院小结注明的休养时间到期,如果认为还有必要休养,可以再到医院复诊,并要求开具病假单。
3.转院治疗
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部分地方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让侵权人对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费赔偿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粤法民字[1990]第188号)第二条规定:“擅自转院的,其费用一般不列入赔偿的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第25条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可以依据相关票据要求赔偿。
4.就医交通费
受害人可以依据受伤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交通工具。
(1)腿部受伤严重,或无意识、意识模糊的,而需要他人护理的,一般可以选择搭乘出租车;
(2)除腿部外其它部位不影响行动(不容易吓到其它乘客的),一般需要选择公交车、地铁等大众公共交通工具。
对于交通费,要么不提交相关的票据作为证据,直接主张一定的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决;要么将相关的票据按照居住地、就医所在地、日期、人数、次数等加以具体列明、排列提交。
三、小结
以上证据的取得,在实践中都并不是特别难,要注意的是不要遗漏相关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