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农村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5日16:06:49规范性文件2,042字数 4897阅读16分19秒

穗农规字〔2023〕2号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农村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农业农村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0日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廖志,联系电话:31231834;市财政局联系人:陈远,联系电话:38923573)

广州市农业农村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农业农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与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和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农村发展扶持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农村项目与资金,是指市农业农村局年度预算安排的,实行项目管理、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项目与资金。

本办法所指管理,是指项目与资金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储备、遴选安排、实施、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督管理等管理程序。

第三条 项目与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农业农村项目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市级审批项目的遴选和资金安排;按规定编制市本级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对由市本级负责的具体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推进实施,牵头组织验收、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负责监督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执行,监督指导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项目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汇编市农业农村局市本级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草案,并报市人大审议后予以批复下达;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并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和入库储备工作;承担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市下达的任务和绩效目标;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贯彻落实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下达和拨付,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开展绩效自评,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

第三章项目与资金类别

第九条 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分类,可分为市级审批项目资金和区级审批项目资金。

(一)市级审批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负责具体项目审批立项的资金,主要包括市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和市本级单位申报的项目资金,以及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批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区级审批项目资金。是指由区级负责具体项目审批立项的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市将转移支付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下达至区,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项目与资金的申报储备、遴选、安排、下达、验收等。

第十条 根据资金支持方式分类,主要包括补贴、贴息、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由各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

(一)补贴是指依据相关补贴政策将财政资金直接发放至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的方式。

(二)贴息是指根据相关贴息政策规定,对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符合规定的农业贷款,按照规定利率标准给予财政贴息的方式。

(三)直接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采取分阶段或一次性拨付方式,将财政资金按规定拨付给项目单位或供应商(施工单位)等的方式。

(四)以奖代补是指对于项目目标明确、实施内容明晰、竣工后具评估和验收的可行性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单位先行自筹资金自主实施,待项目竣工并经农业农村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再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的补助方式。

第十一条 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产业化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直接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3;对“米袋子”(粮食)“菜篮子”(菜、肉、鱼、蛋、奶、果)产品生产以及辅助性的加工、冷藏仓储、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种业企业建设与种业发展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设备购置等,可适当增加补助比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给予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报储备

第十二条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申请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的数据库系统。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通过项目库申报、储备。

第十三条 项目库组成。项目库由市储备库、市立项库、区储备库、区立项库组成。

(一)纳入市储备库的项目包括:市级项目单位直接申报或区向市推荐申报的项目,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通过后作为立项储备的项目。

(二)纳入市立项库的项目包括:市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已立项安排的项目。

(三)纳入区储备库的项目包括:区级项目单位按规定在项目库在线提交申报,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查通过后作为立项储备的项目。

(四)纳入区立项库的项目包括:区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已立项安排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储备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在广州市内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村建设管理等活动的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包括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项目实施地点原则上在广州市辖区范围内。

(三)符合我市农业农村规划发展方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和联农带农作用。

第十五条 项目储备管理。项目单位可申报当年度项目或三个预算年度内的跨年度项目,审查通过后作为储备项目先列入储备库,并按照申报年度纳入当年度预算安排。如项目符合要求但当年度无法安排的,可经重新审查后纳入后续年度安排。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全年申报储备、集中受理、属地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项目申报储备组织工作。项目申报储备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表以及其他附件资料。具体要求以申报指南、通知或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规定为准。

第五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立项程序。项目立项一般经过区级遴选、市级审查和立项安排等程序。市本级单位的项目直接提交市级审查。

(一)区级遴选。区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区级审批项目纳入区储备库。对于市级审批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市有关通知要求将项目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审查。

(二)市级审查。

1.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对市级审批项目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市级储备;对于区级审批项目资金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各区项目储备等情况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将审查通过的项目资金编入部门预算草案,报送至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审查。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对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草案进行审查,经市人大审议后批复下达至市农业农村局。

(三)立项安排。

1.市级立项。市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及时将预算资金、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等下达市有关单位、区农业农村局等。

2.区级立项。对于区级审批项目资金,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市下达的任务清单要求在区储备库内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项目审查和立项安排,确定项目具体实施内容,会同区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的下达和拨付等,并将安排情况按要求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对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需择优立项的项目,以及涉及财政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农业科研等专业技术复杂的一次性项目,应组织实施专家论证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并将论证意见作为项目择优遴选、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资金使用环节、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要求,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禁用不合法凭证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应在本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项目预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项目执行进度督促约谈工作机制和项目预算与上年支出进度挂钩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与资金调整。有关项目预算一经下达,项目单位未经审批不得调整。因政策性或不可预见性因素导致的确需调整的,应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申请调整。

(一)市级审批项目资金调整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市财政局预算调剂有关规定办理。

(二)区级审批项目资金的调整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办理,如市农业农村局对该项资金有专门规定的,应按规定执行,如无专门规定的,按照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区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范围。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项目(政策性补贴、贴息除外)以及涉及工程建设、农业科研等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权限。项目验收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验收。市本级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可综合采用专家验收、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区级项目在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对于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项目,项目验收部门可先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项目立项批复内容,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财政资金专项审计报告等,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专家验收原则上应根据验收项目的性质和要求从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含)以上单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验收。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项目单位设定的在一定计划期限内使用财政资金应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对需实现的目标进行总体描述和具体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可测评、可衡量,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效益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估。重大政策和项目立项前需按照重大政策和项目财政立项预算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第二十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预算年度中期,市农业农村局应组织对所有预算项目资金开展年中绩效运行自行监控。当绩效运行目标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应组织对所有预算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自评。区农业农村局应组织并指导区级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绩效自评,对照预算申报的绩效目标、指标填写完成情况,真实准确反映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等效益情况。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是否列入年度预算、预算调整和后续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分别将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安排方案、部门预决算等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三十二条 预算监督。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对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三条 审计监督。项目资金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对在项目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视情况停止资金拨付或追回已拨付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六条 市、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有关资金实施细则。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对项目与资金管理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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