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学生在幼儿园、校园遭遇伤害案件频现报端,这类伤害案件中不少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使人们对学生在幼儿园、校园的人身安全问题产生极大担忧,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一些新规定特别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孩子不仅是祖国的未来,更是父母的未来,孩子脱离法定监护人监护,来到幼儿园、校园内生活、学习,遭到伤害,怎样才能妥善处理?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文法律规定如无特殊说明,皆引自该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学生在幼儿园、校园内遭遇侵权的主要类型
(一)不满10周岁的学生因自身原因导致伤害
学生由于自身原因遭遇伤害,例如走路摔跤、自身疾病等,如果学校存在管理瑕疵,即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反,如果学校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链接: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学生侵害学生
1.学生不满10周岁
对于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法律推定学校对于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需要由学校来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
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学生要求学校承担责任,需要由学生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证明不了,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律链接: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18周岁以上的学生
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学生,由自身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对于以上第1、2种学生间伤害情形,毫无疑问,直接责任承担人都是对方学生。从遭遇伤害的学生方面来看,如果起诉学校存在管理瑕疵,一旦被法院认定学校不存在管理瑕疵,将会败诉。如果选择起诉对方学生监护人承担责任,监护人可以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尽到监护责任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或者依据第二十条过错相抵的规定,以受害学生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请求减轻侵权责任。
法律链接: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老师侵害学生
应该说,绝大多数教师的品行、教学水平都是不错的。但是,也有个别学校的个别教师品德败坏,对学生隐私、财产权进行侵犯,体罚、羞辱学生,甚至猥亵、强奸学生等。
教师的某些行为是可以归于职务行为的,这类行为导致的后果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但某些行为只能归为教师的个人行为,由教师对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到哪些行为可以归于职务行为,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加以确定。
法律链接: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四)学校设施、设备等侵害学生
由于校园内的建筑物、不明抛掷物、树木、沙井盖丢失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根据不同情形,由学校或第三方承担相应的债权责任。
法律链接: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第三人(校外人员)侵害未成年学生
此类案件在这些年有不少的新闻报道,这类案件的责任承担如下:
如果第三人有赔偿能力,能够承担责任,则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管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瑕疵。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责任或不能承担全部责任,又或找不到第三人,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应该注意的是,法律对学校的补充责任是有限制的,即学校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补充责任。也就是说,不能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至于学校究竟要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则应由法院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等因素自由裁量。
法律链接: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学生遭遇侵害后的处理
总的来说,对于学生在校园内受到伤害的案件,尤其是学生之间的小摩擦,最好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学校、教育局、派出所等第三方介入调解,避免案件对学生的成长、学习产生更大的不良影响。
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伤害,首先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固定相关的证据,否则,事情过后,很可能难以取得相关证据证明事发时间、地点、原因。常见的固定证据的方式有录音录像、报警、去医院看病以及调取事发录像等。
此外,对于遭遇人身侵害的产生的费用,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医指引》固定医疗方面的证据,另外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项目及实务操作》计算出大致的赔偿数额,以便在双方协商赔偿及诉讼索赔中有理有据。
四、小结
每个家庭都有孩子,都有祖国的未来、家庭的未来,只有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建立好保护孩子人身安全、妥善解决纠纷的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减少孩子受伤害的机率,才能最大限度地将孩子在受到伤害后的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