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

2023年3月19日15:29:53规范性文件3,622字数 15600阅读52分0秒

穗埔府规〔2023〕1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市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背景】为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财务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黄埔区辖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村(社区)党组织职责】村(社区)(村指行政村,社区指行政村改制后的社区)党组织全面领导辖内农村集体及其工作,领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组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合理开发,因地制宜推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农村集体成员受益。

第四条【管理原则及要求】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则。

涉及农村集体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资产经营管理活动、重大财务、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投资等事项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审核。

涉及应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将事项具体方案事先书面征求街镇的意见。

本办法所称的党经联席会议是指村(社区)党组织和经联社理事会联席会议。

第五条【财务制度制定及要求】农村集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财务、工程等各项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资产、财务状况和各重大项目推进情况,有效管理和运营资产,完善监督机制,控制资产和财务风险,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理事会、党经联席会议、成员(代表)大会等各层级会议在下列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除外)中的审批权限:

(一)对外经营、投资资产项目;

(二)购建、修缮、报废固定资产项目;

(三)以出售、抵押、置换等方式处置资产事项;

(四)重大财务事项除外的债务处理;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需要明确各层级会议审批权限的其他事项。

按照农村集体各层级会议审批权限,经联社涉及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先将事项具体方案报村(社区)党组织同意后书面征求街镇的意见;经济社涉及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先将事项具体方案报村(社区)党组织同意。

经联社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结果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街镇存查,经济社成员(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结果应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村(社区)党经联席会议存查。

第六条【重大财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

(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八)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职能部门职责】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区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区集体资产财务中心职责】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集体资产财务中心)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工作任务承担全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建设,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街镇工作职责】街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农村集体开展各项工作,协调、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指导、管理、监督工作有序开展,街镇应明确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街镇应建立和健全农村集体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定期集中学习交流机制,加强农村集体管理、监督等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街镇要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工作考核内容,与理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薪酬挂钩。

第十条【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职责】农村集体理事会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并配合开展相关监督工作,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调查权、建议权等权利。

农村集体监事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监督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成员反馈的意见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开展监督,并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汇报。

经联社应加强对经济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经济社要自觉接受经联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资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信息化管理】农村集体应将资产纳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管理,建立健全资产信息化台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盘点、核对、更新资产情况,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项目外包管理】农村集体实施的工程项目或涉及安保、保洁、物业管理、法律顾问、评估等服务外包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进行公开交易,交易公告和交易结果在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网页公开、公示:

(一)使用农村集体资金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其他资金、出资方明确项目由农村集体负责实施且上级部门或出资方未明确资金使用要求的、资金5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涉及情况复杂或农村集体成员关注度高的项目;

(四)街镇明确需采取公开交易的其他项目。

上述情形以外的工程、服务外包等项目(不包括货物类采购),农村集体拟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包方(承接方)的,拟委托的项目承包方(承接方)情况在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网页公示。

街镇指导农村集体针对以上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各种类型项目交易方式及流程,确保交易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物资管理】农村集体采购物资应及时办理物资入库手续。物资入库由采购员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核对无误签名后入库。

物资出库由物资领用人填写申请单,物资分管领导批准后向保管员办理物资领用手续,领用人和保管员在申请单上签名,领用物资单据由保管员保存。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农村集体应强化资产管理、经营的风险管控和价值评估工作,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或事项,农村集体应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一)涉及数额较大的以农村集体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以农村集体资产抵押的;

(三)涉及农村集体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四)为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收益,以农村集体资金出借、委托贷款的或筹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或事项,农村集体应开展资产价值评估工作:

(一)涉及数额较大或以未纳入账内核算、非货币农村集体资产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含经济发展留用地)出租、联营、合作、经营等对外经营的;

(三)涉及数额较大的农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四)涉及农村集体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租赁年限10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物业经营项目;

(六)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风险评估和价值评估工作由本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报街镇备案。

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对外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发包、出租、合作等经营行为,下同)的,应当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经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抵押、担保等内容,确保农村集体经济不受损。

拟签订的合同应事先征询法律顾问意见。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签订前应事先书面征求街镇的意见,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农村集体可采取全程办理公证手续等措施确保民主决策及合同签订程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农村集体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购买有价证券、参股入股等方式进行投资经营的,应事前做好投资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做好项目风险和价值评估工作,以合同方式明确权责边界和收益分配机制。

农村集体投资经营活动要建立管理责任制,明确人员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工作。投资经营活动涉及的各项资料应整理编册,统一归入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农村集体应强化经济合同履约管理,农村集体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追究合同违约方违约责任。

农村集体工程合同款项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因不可预见原因需要变更工程合同的,街镇指导农村集体依规开展工程合同变更手续。

街镇应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履约监督,指导、督促农村集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农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债权债务管理】农村集体应强化债权债务台账管理,定期与债务人、债权人核对债权、债务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农村集体出借资金涉及的相关约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后办理借用和担保手续。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

农村集体应编制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采取措施催收债权和化解债务,谨防呆账、坏账发生。

农村集体债权债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履行民主决策同意后,可作核销处理:

(一)因债务单位关闭、破产,经司法途径主张权利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二)因债务人失踪、死亡,依法无资产、遗产可以清偿,且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三)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且诉讼时效届满,农村集体就债务情况依法办理核对、告知或公示等手续后,债权人仍未主张债权的债务。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债权的减免。因理事会成员或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的债权损失,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举债管理】农村集体需筹资发展集体经济的,结合实际情况草拟筹资方案,明确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筹资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开展评估工作,按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将评估结果、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征求成员意见、筹资预算方案等情况,经征求街镇意见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将贷款方案和审议情况报街镇审核,并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广泛监督。

农村集体违反规定开展筹资的,因筹资行为给农村集体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责任;由党经联席会议或理事会集体做出决定的,由同意该决定的成员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集体不得有下列情形的举债行为:

(一)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举债建设非生产性项目或兴办公益事业;

(三)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规定不得举债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一节  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预决算管理】农村集体实行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根据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及对预算年度收入情况预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

农村集体要充分发挥预算的指导、控制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预算要求】农村集体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财务预算方案的编制或调整工作由理事会负责,邀请会计人员及未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部分成员代表参与,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务决算要求】农村集体每年年终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向全体成员公示。

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报告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街镇存查。

第二节  会计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会计核算管理】农村集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开展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农村集体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条【报销管理】农村集体开支实行先报销、后支付制度。因特殊情况,需在未办理报销手续前预支款项的,经单位负责人和经联社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办理预支手续后,原则上经办人在完成支付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办妥报销手续,经办人未按要求办理报销手续的,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和经联社财务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报账管理】农村集体日常收支项目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开支项目较少的农村集体,可每周办理一次报账手续;开支项目较多的农村集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农村集体可设立报账员岗位。原则上报账员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报账员不可从事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

第二十六条【报销流程】农村集体日常开支项目按以下流程办理报销手续:

(一)经手人持合法票据交出纳员,票据齐全的由出纳员在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财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核算系统)录入开支事项,上传相关票据和附件,提交会计员审核;

(二)经审核,票据符合规定的,财会人员开具付款单据,并附上票据附件后,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名;

(三)报销资料送监事会审核,监事会未提出异议的,在支付凭证上签名确认;监事会提出异议的,应将异议情况告知经手人、会计员和出纳员,报销资料退回经手人处理。若理事会对监事会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提请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进行审议,理事会按照审议情况办理后续手续;

(四)经监事会签名确认的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同意的开支项目,按规定送审批人审批;

(五)完成审批手续的开支项目,出纳员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审批管理】农村集体开支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经联社的开支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两人)、理事会会议审签、党经联席会议审签、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四个层级。各层级审批权限由党经联席会议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并经街镇审核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经联社的领导联签原则上由经联社理事长和财务负责人负责,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联签领导的,应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经济社的开支审批权限由低至高设定为领导联签(两人)、理事会会议审签、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和成员大会审定四个层级。各层级审批权限由经济社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并经党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提交本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经济社的领导联签一般由理事长和另一名理事会成员负责,由党经联席会议提出建议人选后,提交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上一审批层级对下一审批层级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审批可行使否决权,最高审批层级的意见为最终审定意见。未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本组织各层级审批权限的,所有开支事项都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农村集体开支审批坚持回避原则,不得自用自批,具有审批权的人员经手的开支项目由其他理事会成员或党经联席会议指定的成员交叉审签。

农村集体依法依规或依约定期缴纳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电话费、税费、社保等各类费用,可直接采取领导联签(两人)的方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收款管理】农村集体款项催收工作由本组织理事会成员负责,收款凭证开具工作由本组织财会人员负责。

收款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办理收款手续,并在收款当日将款项送出纳员入账。因特殊情况,收款人员无法在收款当日将款项入账的,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及经联社财务负责人书面说明原因,经同意后于次日(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办理入账手续。

原则上,开出的收款凭证在7个工作日内无法收到款项的,收款人员应将收款凭证退回办理作废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作废手续的,收款人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及经联社财务负责人书面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财会人员要监督款项的收款和入账工作。

第二十九条【结账管理】出纳员在每月5日前(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下同)结清上月度账目,包括分类整理好的收支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送会计员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会计员应在每月12日前完成上月度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登记、编制工作。

第三十条【资金管理】农村集体应强化货币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货币资金安全。

农村集体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过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每天工作结束前,出纳员应盘点库存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部分应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应经经联社财务负责人同意后,于次日(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送存。过夜库存现金超额且不办理留存审批手续的,一切责任由出纳员负责。

农村集体日常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不得挪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

第三十一条【现金使用情形】农村集体应严格控制现金使用,原则上除下列情形的开支可使用现金外,其他的款项应通过“村务卡”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其中工程款、大额代收代支款、保证金(履约金)性质的款项或其他大额款项的支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一)农村集体成员报销的合作医疗费用;

(二)向特定人群发放慰问金;

(三)因民俗活动,由农村集体成员自主购置农副产品的;

(四)因紧急情况购置救灾物品或设备的。

因前款第(三)项情形使用现金的,由经手人向单位负责人及经联社财务负责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按程序使用;因上款第(四)项情形使用现金的,经手人于事后向单位负责人及经联社财务负责人补提书面说明,经审核后按程序办理报销手续。办理上款情形的相关开支时,单位负责人及经联社财务负责人审核的书面资料作为报账附件。

农村集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单位负责人及经联社财务负责人按照“严格把关、谨慎使用”原则审核使用现金事项。

第三十二条【银行账户管理】农村集体应规范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杜绝多头开户。

农村集体除以下情况可开设专用账户管理外,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用于征地各项补偿款的日常管理:

(一)因推进城市更新项目需要,改造合作企业向农村集体交纳且明确由农村集体和合作企业共管的项目诚意金或履约金性质的款项;

(二)为妥善解决纠纷且需单独开设专用账户管理纠纷涉及的相关款项;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文件要求专户管理的款项。

农村集体开设专用账户应先报街镇审核同意。

农村集体在当地不超过2家金融机构开设各类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开设后3个工作日内纳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管理。

第三十三条【大额提现管理】农村集体大额提现实行事先申报制度。

原则上,经联社每次提现或当天累计提现10000元以上的,需先经经联社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经济社每次提现或当天累计提现5000元以上的,需先经经济社单位负责人和经联社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定义及折旧】农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部分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也可列为固定资产。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基建工程应依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按照用途可分为生产经营用、管理用、公益用、支农用等四类。公益用的固定资产转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应及时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属于农村集体直接经营种养业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划归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类别。

农村集体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生产经营用、管理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不考虑净残值,按月计提,其中涉及房屋、建筑物的,按年折旧率2%-5%计提折旧,具体比例由农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确定;涉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按照年折旧率10%计提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公益用及支农用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五条【资产管理】农村集体要规范固定资产编码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管理员和财会人员于每年12月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农村集体要强化固定资产借用流程及手续。因工作需要借用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借用人应明确借用事由及归还日期,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人无法按时归还资产的,应提供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延期归还手续。固定资产管理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出借手续,并在归还日期前提醒借用人及时归还资产。农村集体不得因私出借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误工补贴管理】农村集体应规范会议误工补贴管理工作。农村集体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时,需向参会人员发放误工补贴的,具体标准由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并报街镇存查。

党经联席会议成员、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经联社监事会成员、农村集体工作人员及其他在农村集体受薪的人员,参加农村集体召开的会议不能领取误工补贴。

农村集体会议误工补贴采取按“实际会议次数”方式发放,因特殊情况,采取按年、半年、季度或月发放误工补贴的,发放方案由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农村集体召开会议时应做好会议签到工作,未实际到场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领取误工补贴,不得借用会议误工的名义变相发放奖金、补贴、津贴。

第三十七条【外出考察管理】农村集体不得擅自使用集体资金组织人员外出开展参观考察活动。

由上级部门组织,需使用集体资金组织人员外出参观考察的,应有书面通知、文件作为组织活动的依据。通知或文件已明确由活动主办方承担的费用,农村集体不予报销相应费用;活动主办方未承担,但根据活动需要支付的费用,参加人员提供相关凭证按规定报销。参加人员不得使用集体资金购买纪念品、特产等物品。

第三十八条【用餐管理】农村集体应严格控制工作用餐和公务接待活动。

因工作或经营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秉持“热情待客,勤俭节约”的原则,用餐支出范围仅限于餐饮等基本的接待工作,餐饮标准参照黄埔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标准。严禁礼金、辛苦费、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水果、烟酒、各种有价证券、纪念币、购物卡(券)、支付凭证及其他非基本接待工作的消费支出。

因传统文化节日活动或专项工作等需要开展接待工作或用餐的,农村集体应结合活动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接待(用餐)标准、接待范围、接待数量等事项,工作方案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饭堂管理】农村集体应规范饭堂的管理,明确人均用餐标准,采取农村集体和个人合理分摊的原则落实餐费开支,分摊标准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通讯交通补贴标准】农村集体因工作需要,可依规向理事会成员发放通讯、交通补贴,其中经联社理事会成员通讯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200元,交通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1500元;经济社理事会成员通讯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150元,交通补贴标准每月不超过500元。通讯、交通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党经联席会议提出建议,经街镇同意后,提交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街镇根据农村集体的实际情况,审核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标准,防止搞“平均主义”。

农村集体不为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人员提供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第四十一条【报销附件要求】农村集体工作人员在报销以下业务开支时,除提供合法票据外,还应按以下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或提供相关附件、信息:

(一)涉及物资采购业务的,提供物资清单,并由保管员验收签名;

(二)涉及接待业务的,支付凭证注明接待业务涉及的工作内容、用餐人数、用餐人员明细等基本信息;

(三)涉及会议误工补贴、慰问金等各项补贴业务的,支付凭证注明补贴内容、人数等基本信息,其中采取现金支付的,提供补贴签收表;采取银行转账支付的,提供银行转账清单;

(四)涉及加班或会议用餐业务的,支付凭证注明加班事项或会议名称、用餐人员等基本信息;

(五)涉及饭堂日常开支业务的,提供当期用餐人员及用餐次数等基本信息;

(六)涉及会议、参观考察学习活动等业务的,提供会议、活动通知或文件;

(七)涉及支付农村集体办公通讯费用、交通工具油费的,在支付凭证注明费用涉及的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基本信息;涉及支付交通工具维修费用的,在支付凭证上注明车辆号码,并附上维修清单;

(八)涉及支付基建工程款的,附上工程承包合同、民主决策资料、发票、工程进度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结算书等资料;

(九)根据开支审批权限,由理事会会议及以上层级会议审批或审定的项目,提供会议纪要;

(十)使用“村务卡”支付的项目,提供“村务卡”支付凭证或信息。

第四十二条【干部薪酬管理】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薪酬应与农村集体经济和岗位责任挂钩。

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考核方案由街镇提出,提交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经济社理事会成员薪酬考核方案由党经联席会议提出,经征求街镇意见后,提交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

街镇、党经联席会议按区的相关制度、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薪酬考核方案,不得采用薪酬考核方案以外的文件方式设立薪酬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项目。

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在农村集体和农村集体独资举办的企业领取的薪酬总额不得超过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核算的本人薪酬总额。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不得在农村集体和农村集体独资举办的企业领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工资、奖金、补贴或津贴。

非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参照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薪酬标准领取薪酬的,应经民主决策审议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节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收益分配管理1】农村集体在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各项资产、物资和债权、债务清查、核对工作,落实各应收款项的收缴工作。

农村集体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实际到账款项作为分配依据。

原则上农村集体分别按照不少于当年收益的5%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具体计提比例由农村集体按组织章程确定,剩余收益连同年初未分配收益进行成员分配。

往年存在亏损且尚未完成弥补的,由本年收益弥补亏损,剩余收益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再进行成员分配。亏损较大的农村集体,应制定弥补方案并纳入当年收益分配方案,科学合理的分年度弥补,弥补方案提交本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审议。使用当年收益弥补往年亏损的,按照弥补后的收益余额作为公积金和公益金提留、留存基数。

第四十四条【收益分配管理2】农村集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草拟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报街镇备案,接受监督。

农村集体成员人均分配金额同比超10%的,收益分配方案经书面征求街镇意见后,再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农村集体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宅基地等形式进行分配。

第五章  征地补偿费和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管理

第四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管理1】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征地补偿依规留归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和其他补偿费等。依规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或有关单位(个人)的各项征地补偿款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费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核算,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薪酬、支付行政性及消费性等非生产性开支;安置补助费使用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可用于提高农村集体成员的生活水平和货币性收入。

第四十六条【征地补偿费管理2】法律法规、政策或征地合同(协议)对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份额或比例有明确的,各项补偿费依照所占份额或比例进行管理;未明确的,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占征地补偿费比例不少于40%,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占征地补偿费比例不超过40%,具体各项补偿费所占的份额或比例由农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经民主决策程序确定。

第四十七条【留用地货币补偿管理】农村集体留用地指标通过货币补偿的,补偿款纳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统一管理。留用地货币补偿款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成员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费和留用地货币补偿款使用程序】农村集体征地各项补偿费及留用地货币补偿款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事先书面征求街镇意见,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农村集体应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决策,并报街镇备案。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四十九条【印章管理1】农村集体印章包括农村集体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其他依法制作的印章。

农村集体公章采取“双锁制”管理,公章所属的农村集体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和经联社指定的一名监事会成员或工作人员管理。

其他印章要建立使用管理机制,确保印章使用依法依规,全程留痕和公开透明。

第五十条【印章管理2】农村集体用于银行账户的印鉴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

农村集体法定代表人印章和财务专用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原则上,财务专用章由出纳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农村集体指定的其他理事会成员保管。

第五十一条【印章管理3】农村集体印章实行先审后用制度。经办人使用农村集体印章前,先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由单位负责人和经联社财务负责人审批,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如实登记后使用。

印章使用申请单和印章使用登记簿至少包括印章使用用途、使用日期、使用场所、使用印章资料张数、经办人姓名、审批人姓名等信息。

印章使用申请单和印章使用登记簿由经联社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并纳入农村集体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印章管理4】农村集体印章一般不得带离保管场所使用。

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在场。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印章使用手续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员提供印章。

因工作需要,农村集体印章需带离保管场所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理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和印章管理人员共同携带。

第七章  企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集体企业管理】农村集体拟投资兴办企业或入股企业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并经民主决策同意后,报街镇存查。

农村集体独资举办的企业,其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纳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管理。

农村集体按政策成立的旧村改造项目公司,其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和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应在账务如实反映投资行为和投资收益情况。

第五十四条【集体企业章程及经营监督】农村集体持有企业股份超过50%或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章程需明确公司运营管理模式、公司举债、审计、股权转让、工程实施及管理、成本核算等事项,且企业章程需提交本组织民主决策审议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农村集体持有企业股份未超过50%的,农村集体应将企业章程提交本组织民主讨论,并依规向企业反馈意见和建议。

农村集体要依法、科学、合理采取各项措施负责、参与或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农村集体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和知情权,维护农村集体及其成员利益。公司对外担保、举债和处置资产等涉及农村集体重大事项的,农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向农村集体成员报告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农村集体应召开会议进行通报。

第五十五条【人员管理】农村集体独资举办的企业实行经理责任制。企业经理及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中企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聘期由村(社区)党经联席会议提议,农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聘期依规由党经联席会议决定。

农村集体独资举办企业的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奖金组成,奖金应与经营任务、企业效益挂钩,薪酬方案由党经联席会议提出,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

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在企业任职的,可在企业领取薪酬,但在农村集体和企业领取的薪酬总额不得超过其作为农村集体理事会成员依规应领取的薪酬总额。

第五十六条【人员责任追究】企业经理或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或农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解聘,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日常监督

第五十七条【日常监督方式】农村集体日常监督工作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等方式。

内部监督主要包括党组织监督、农村集体监事会监督、成员监督等;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各级主管部门及业务部门监督、社会监督等。

日常监督的形式包括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审计等。

第五十八条【会议监督管理】经联社召开现场成员(代表)大会,街镇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到场监督,并在相关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会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济社召开现场成员(代表)大会,村(社区)党经联席会安排相关党组织成员或理事会成员到场监督,并在相关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会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农村集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时,成员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人员参与会议和投票;召开成员大会时,每个参会人员最多可以接受其他3个应参会成员的委托参与投票,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手续由农村集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农村集体召开现场成员(代表)大会时,会议现场全程录音录像,会议视频作为档案管理;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农村集体可采取全程办理公证手续等措施确保民主决策程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农村集体召开线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策全程的电子文档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十九条【经营管理公开】农村集体应按照公开内容统一化、公开形式多样化、公开版式标准化、公开程序规范化、公开时间固定化、公开地点便民化和热点问题专项化的原则落实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工作。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前,监事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采取以橱窗式公开栏和网络公开为主,纸质资料、短信、微信等为辅的方式进行。

农村集体应设立固定的橱窗公开栏,并按照规定公开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区集体资产财务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公开网站,指导农村集体按规定公开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第六十条【公开时间要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报表统一由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生成,并按照以下要求在农村集体公开栏和网站同步公开:

(一)年度公开:每年4月15日前(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自然顺延,下同)完成年度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包括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上年度财务收支决算、上年度成员分红明细及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二)季度公开:每季度后15日内完成上一季度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包括土地、企业和资产承包(租赁)项目情况、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等支出情况;

(三)每月公开: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度公开工作,公开内容包括资产负债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债权债务管理情况、货币资金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福利费来源及开支情况、干部薪酬情况及监事会理财结果;

(四)及时公开:根据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工作完成后的10日内完成公开工作,专项工作内容包括基建工程项目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征地款及建设用地流转收入使用情况及其它重大经济财务事项等。

第六十一条【交易项目公开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农村集体服务外包项目和基建项目,项目交易公告和结果公示在农村集体公开栏和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同步发布,其中资产交易项目的公告、公示事项依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告、公示;服务外包项目、基建项目的交易(招标)公告时间和结果公示时间依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未有规定的参照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会议公告、公示及异议管理】农村集体计划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的,理事会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内容及会议时间、方式、地点、参加人员等信息在农村集体公开栏进行公告。

农村集体理事会在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会议时间、方式、地点、参会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决议、决定情况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农村集体成员对农村集体公开的事项有异议的,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监事会反馈,监事会自收到异议事项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农村集体成员对监事会的核实结果有异议的,提请村(社区)党组织或街镇进行复查。

第六十三条【监督及意见反馈管理】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要强化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公开工作的监督,对发现未按规定开展公开工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督促落实整改。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街镇和农村集体设立意见箱或意见反馈热线,及时收集农村集体成员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责任追究】农村集体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职能部门、街镇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区各职能部门、街镇的工作人员在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其他责任处置】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相关说明】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相关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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