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
(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待遇项目 | 享受条件 | 伤残或护理等级 | 待遇计发标准 | 备注 | ||||
计发基数 | 标准 | 负责支付方 | 支付方式 | |||||
1 | 工伤医疗待遇 | 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时可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在规定工伤医疗期内的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
务标准 |
规定标准内
100% |
工伤保险基金 | 联网直接结算或先垫付后报销 | (1)如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待遇项目将按照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21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9194元
。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 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享受除本表7项 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本人工资”是受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为计发上下限 (但广州、深圳及省本级仍按本市平均工资为基准),如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的则分别按照上限、下限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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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 | 按住院天数 | 每天50元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次支付 | ||
3 |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 需跨地市转院治疗(康复)且报经参保所在的社保局同意的 | 粤人社规〔2019
〕20号规定 |
530元/天限额
+50元定额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次支付(限于公共交通费或医
疗救护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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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装辅助器具 | 工伤职工因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鉴委确认同意的 | 国内市场普及型产品 | 规定标准内
10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次支付 | ||
5 | 停工留薪期 | 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且经市劳鉴委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 原工资福利 | 用人单位 | 按月支付 | ||
6 | 生活护理费 | 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 | 一级护理 |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 6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计发 | |
五项条件四项需要护理者 | 二级护理 | 50% | ||||||
五项条件三项需要护理者 | 三级护理 | 40% | ||||||
五项条件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 | 四级护理 | 30% | ||||||
7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经劳鉴委鉴定达到伤残等级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27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支付 | |
二级伤残 | 25个月 | |||||||
三级伤残 | 23个月 | |||||||
四级伤残 | 21个月 | |||||||
五级伤残 | 18个月 | |||||||
六级伤残 | 16个月 | |||||||
七级伤残 | 13个月 | |||||||
八级伤残 | 11个月 | |||||||
九级伤残 | 9个月 | |||||||
十级伤残 | 7个月 | |||||||
8 | 伤残津贴 | 被鉴定为一级到四级伤残的,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伤残退休,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9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4) 职工因工死亡或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本表11项的丧葬补助金、本表12项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本表13项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只能领取本表11项的丧葬补助金和12项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 (6) 职工再次发生工 伤,根据规定可以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本表8 项的伤残津贴待遇。 (7)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 应参加职工基本医保,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应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本人工资”,以“工伤前”和“离职前”的标准比较,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
二级伤残 | 85% | |||||||
三级伤残 | 80% | |||||||
四级伤残 | 75% |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难以安排工作的,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70% | 用人单位 |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用人单位补足
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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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 60% | |||||||
9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50个月 | 用人单位 | 一次性支付 | |
六级伤残 | 40个月 | |||||||
七级伤残 | 25个月 | |||||||
八级伤残 | 15个月 | |||||||
九级伤残 | 8个月 | |||||||
十级伤残 | 4个月 | |||||||
10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 | 10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支付 | |
六级伤残 | 8个月 | |||||||
七级伤残 | 6个月 | |||||||
八级伤残 | 4个月 | |||||||
九级伤残 | 2个月 | |||||||
十级伤残 | 1个月 | |||||||
11 | 丧葬补助金 |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 | 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支付 | ||
12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 本人工资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 孤寡老人或 孤儿每月增 加10%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
13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 |
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次性支付 |
说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删去了原第三十一条,即取消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长期待遇办法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