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合同后未按期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沟通,告知劳动者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提前通知后长时间未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也未提出异议的,双方的行为视为对劳动关系延续的默认,在没有法律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广州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