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废止《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的通知
粤鉴协【2022】1号
各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根据司法部印发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以下简称“执业分类规定”)规定,经我会研究决定,对 2018 年下发的《关于发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的通知》(粤鉴协[2018]31号)中附件3《人身损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使用,如需受理法医临床赔偿相关的鉴定事项,请严格按照执业分类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该执业规定范围受理与其相关的费用评定项目。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鉴定机构不得再受理人身损害医疗费用相关的鉴定,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受理但还未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案件,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沟通,在双方书面确认同意的前提下,办理完已受理的案件。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2022年12月
报:省司法厅
抄送: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广东省银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省律师协会、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及司法鉴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