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 ,男,汉族,身份证号:4402041988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代理人联系电话:139 2309 4439。
被告: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联系电话:020-8489 。
法定代表人:卢 。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经营投资款5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为907.16元,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3月28日为9272.08元)。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共计65179.24元。
事实与理由:
2019年4月1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任 一职。
2019年5月,被告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等多名员工协商投资入股,在原告支付55000元投资款后,双方此后并未就原告占股比例、分红比例、分红时间等问题进行协商。
2022年1月28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
2022年1月26日、2022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要求退还经营投资款,被告均不予理会。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投资约定不明,后续双方无法就投资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向被告提出退还经营投资款,被告拒绝退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