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指引

2024年12月16日09:24:37劳动仲裁106字数 3501阅读11分40秒

一、受理范围

(一)本仲裁委受案范围

1、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登记机关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我区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我区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我区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驻禅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仲裁时效及条件

1、仲裁时效: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审批条件:

(1)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①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②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④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⑤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⑥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该劳动人事争议属于本仲裁院管辖。

(5)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二、所需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1、内容包括:

(1)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其他要求:

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用A4规格纸书写或打印。

(二)其它材料

1、劳动者诉单位:

(1)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的,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诉劳动者: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涉案证据复印件、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供涉案证据时,除向本委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四)《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一份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庭。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庭、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办理时限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议当事人先行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接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将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对仲裁庭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自受理之日起,原则上在45天内结案,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期15天结案。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时会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将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加盖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是否必须预约:否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①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区中心庭受理禅城区直及下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驻禅部队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区中心庭:禅城区张槎街道江湾一路31号。

②各镇、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庭受理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登记机关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禅城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佛山市、禅城区以外行政区域登记成立用人单位或无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合同履行地在禅城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南庄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庭: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西4号。

石湾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庭: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魁奇二路二号东副楼一楼。

张槎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庭(收件窗口):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25号1座张槎街道综治中心 劳动仲裁窗口。

祖庙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庭:禅城区祖庙街道汾江中路58号。

(2)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是否支持自助机办理:否

(二)线上办理

是否支持线上办理:否

六、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七、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八、咨询监督

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区中心庭:0757-82721660。

南庄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庭:0757-82017731。

石湾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庭:0757-83108226。

张槎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庭:0757-82500613、82500612。

祖庙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仲裁庭:0757-83269570。

 

九、注意事项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增加或变更请求的,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逾期提出,另案处理。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附件:

附件1:仲裁申请书.doc

附件2:仲裁申请书样式.doc

附件3: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4:授权委托书样式.doc

附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doc

附件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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