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2024)

2024年12月24日10:54:33规范性文件128字数 2856阅读9分31秒

穗交运规字〔2024〕4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

市客管处,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广州公交集团,各公交企业: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修订了《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6日

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乘车氛围,保障乘客乘车安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  文明乘车

第三条  乘车应自觉遵守乘车秩序,服从管理,在车站内排队候车,不得追逐争乘或进入车道候乘。车辆到站后,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在BRT(快速公共交通专用通道)站台乘车,按照先下后上顺序,前后门可同时上下车。下车乘客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车辆出站后再要求下车。车门开、关时,禁止上、下车。

第四条  上车后应自觉往车厢中、后部靠拢,尽量为后续上车乘客腾出空间,不得妨碍车内正常乘坐秩序。

第五条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倡导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

第六条  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乱丢废弃物(含丢车外)等;不得在车内饮酒及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第七条  乘客应当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损坏公共汽电车车内设施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乘客在公共汽电车车厢、站场等交通设施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赤膊、乞讨、赌博、卖艺等不文明行为。

(二)兜售商品、散发广告、推销货物等营销活动。

(三)追逐打闹、滋事斗殴、醉酒闹事、点燃明火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穿戴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和有违公序良俗内容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

(五)未经运营企业同意,举牌、拉横幅、“快闪”等容易引起人员聚集围观的行为。

(六)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七)在车辆行驶期间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

(八)敲打驾驶区防护隔离设施、抢夺方向盘或者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妨害公共汽电车安全驾驶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营运秩序、危害乘车安全和滋扰乘客的行为。

第三章  票务规定

第九条  乘车时应自觉支付车费、主动出示有效乘车票证,并有义务配合查验。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

第十条  乘客应当自备零钱或使用电子乘车卡、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车费,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需要车票者按所付票款自取车票,任何乘客不得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

第十一条  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乘车票证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即驾驶员、BRT站台管理人员等)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乘客拒不补交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第十二条  身高不超过1.3米或未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身份证明)免费乘车;身高超过1.3米且达到法定应当入学年龄的儿童凭有效车票乘车。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免费或优惠乘车的乘客,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证件或刷优待乘车卡。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第四章  乘车安全

第十四条  醉酒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及智力障碍者、学龄前儿童、行动不方便者及因服用药物等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应当由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五条  乘车禁止携带以下物品:

(一)枪械弹药和管制刀器具、爆炸物品及上述物品仿制品,但国家安全、军务、警务、海关等特种人员持有效证件执行公务的除外。

(二)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他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健康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充气气球、烟花爆竹、汽油、剧毒农药、传染病病原体、强磁化物等。

(三)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1立方米或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超过1.6米的物品。婴儿车、用于无障碍用途的手推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过以上行李规格的非电动折叠自行车除外。

(四)电动代步工具及其电池。电动代步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相关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五)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以及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六条  乘客应配合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对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行李物品原则上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非电动折叠自行车等应妥善折叠)。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

第十七条  乘车时应坐稳扶好,注意安全,严禁将头、手等任何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不得滞留在前、后车门踏板位置,避免靠近车门和车门开关处。

第十八条  上、下车时需注意来往车辆,车辆未到站或已离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行车时不得有与驾驶员闲谈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触动或者破坏车内消防、安全器材。车辆到达终点站后,乘客应当尽快下车,不得在车厢内逗留。

第十九条  车辆营运途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突发性灾害等紧急事件时应听从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指挥,按照乘车应急指引处置突发事件。

第五章  责任及其他

第二十条  乘客有权对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营运服务予以监督,对运营企业从业人员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过程中对运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侵扰。鼓励和倡导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自身过错造成本人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公共汽电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侮辱、殴打、伤害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守则自2024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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