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和最高法院等44单位联手惩“老赖” 江必新要求将55项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2016年1月22日21:35:59强制执行4,231字数 1495阅读4分59秒

国家发改委和最高法院等44单位联手惩“老赖”
江必新要求将55项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家中央单位20日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后,1月21日,国家发改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备忘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各签署单位要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将55项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主持。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出席发布会并讲话,通报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情况。

江必新强调,《备忘录》的签署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又一重大成果,也是在当前简政放权建立服务型政府,推进公共资源改革,加强部委间合作,促进“竞相有为、主动作为”的背景下,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多维监管体系,加大各领域惩戒力度,全面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次有益尝试和制度创新。

江必新指出,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法律文书的法律性质,以及民事强制执行这一司法活动的公开性、独立性、强制性和终局性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形成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人民法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是社会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理应充分利用,让其发挥重要作用。

江必新介绍说,《备忘录》将目前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就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措施进行了汇总、梳理和明确,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对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领域和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局面,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备忘录》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联合惩戒对象,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第二部分是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方式,包括共享、获取、惩戒、反馈等。国家发改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在该系统中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联合惩戒单位获取信息后进行惩戒,并将惩戒情况予以反馈。

江必新着重指出,第三部分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是《备忘录》的核心内容。《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基本可以分为八大类: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和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第四、五部分是关于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和落实、期限的内容。

江必新说,《备忘录》主要有四个特点:惩戒部门多、措施多,惩戒力度大,影响范围广,双向共同惩戒。他表示,《备忘录》各项惩戒措施的落实,有赖于各签署单位在各自管理领域内,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予以信用惩戒。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各级法院提出明确要求,严格落实《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准确、完整、及时,并将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更新信息,确保各签署单位获取的名单信息是最新的。

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财政部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发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签署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出席了发布会。(记者 荆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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