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 实习记者 李佳蔚)前检察官杨斌诉广州律协不予实习登记,法院以律协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杨斌继续上诉,2015年,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关注。财新记者了解到,自2015年12月以来,海南、福建两省的中级法院在类似案件二审中相继认定当地律协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近日,继海口中院认定海南律协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后,福州中院亦认定福建律协可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福建律师邹丽惠在一审法院裁定律协不可诉后,向福州中院提请复议,福州中院裁定称,一审法院裁判理由不当,律协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福州中院在裁定书写明:中国《律师法》属于行政管理法,该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即明确了律师协会履行相应的职责,因此律师协会属于法律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具有可诉性。
律师邹丽惠曾在福州市多次代理农民工讨薪案件。2015年,邹丽惠因代理一起农民工讨薪案,将福建金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9月3日,邹丽惠接到了福州律协寄送的一份《立案通知书》,称邹丽惠对金东公司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邹丽惠立案调查。
邹丽惠认为,福州律协此举属于违法行政行为,遂向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福州律协作出的《立案通知书》。2015年10月16日,福州仓山区法院作出裁定,称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非行政机关,不是适格被告,福州律协作出的《立案通知书》一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驳回邹丽惠的起诉。
随后,邹丽惠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福州中院。2016年1月18日,邹丽惠收到福州中院的二审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与一审不同的是,福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判理由不当,律协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邹丽惠向财新记者表示,在获得律协具有可诉性的裁定后,将展开下一系列的诉讼,目的即废除律协的免检考核,最好能够促进律协的改革。
据财新记者了解,2015年12月17日,“准律师”王蔚君诉海南律协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二审裁定称律协是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资格。而之前以同样理由被驳回的检察官杨斌诉广州律协一案尚未得到二审结果。
律协是否应为行政诉讼主体,为何各地判决截然相反?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裕来向财新记者表示,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律协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只是司法实践中,司法或者说审判不独立,受到干扰较大,法院一直未能正确适用这个条文。
袁裕来所说的条文是《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该条写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