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于近日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某大学对原告大学生李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原告李某现年23岁,原是某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13级的一名学生。2015年3月2日,李某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补考时,因家境贫穷担心交不起补考费用,再加上当天鼻炎发作,让同学张某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
3月6日,李某向学校呈交检查,并多次向老师作出检讨,希望学校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某大学仍然以严肃校纪为由,于2015年4月4日对李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学”处分。
李某认为,该大学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侵犯了他受教育的权利,遂委托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唐隆茂、黎强律师把学校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该校方代理人称,根据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被告作出处分之后,已将结果告之原告本人,已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故原告诉称被告未给予其书面材料的说法不能成立。
原告代理人认为,原告在校期间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行政关系,且被告对原告的处分已侵犯到原告的受教育权。该案中,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并未将决定送达,也没有告诉学生申辩、申诉权,更没有将处分送报有关部门备案,属行政程序违法;另外,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有关规定,作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
据此,法院经综合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人代理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院民二庭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