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XX诉何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5年12月15日20:28:46成功案例7,7974字数 2365阅读7分53秒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808号

原告赖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217。

被告何XX,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21。

被告张XX,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62X。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庚华,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赖XX诉被告何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穗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赖XX,被告何XX、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庚华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姐夫介绍原告与被告何XX相识。之后,被告以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9月12日,被告何XX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2014年12月18日被告何XX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到2015年6月18日还款;2015年4月3日被告何XX第三次向原告借款8万元,约定到2015年10月3日还款。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到期至今,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故意躲避拖欠借款拒不偿还。被告张XX与何XX是夫妻关系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债务,应对借款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立即共同清偿借款41万元及利息(从出借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日利息为5.8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辩称:1、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无从事生产经营生意,无须周转资金,无须对外借钱。2、《借款合同》上虽然签订的时间字面上各不相同,但都是今年8、9月在西南街道月桂一路皆大欢喜餐厅签订,落款时间并非真实的签订日期。3、原告与被告只见过一次面,原告不可能康慨地向不相熟的被告一大笔又大笔地借款。4、被告张XX从未知晓有该三笔借款,该三笔借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5、该借款合同中虽然被告何XX的签名是真实的,但原告并未向被告何XX真正提供借款。三份借款合同的来历为一个名叫陈XX的人出主意让何XX在三张空白的借款合同上填写借款内容和签名,让何XX的父亲见借款合同后出面帮忙偿还,但三份借款合同却留在陈XX手上。而陈XX此前还为何XX的一些借款作担保,现借款到期,由于找不到何XX,陈XX便找到原告并拿这三份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以此迫被告何XX现身解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何XX与陈XX一年前相识,经陈XX介绍,原告与被告何XX相识。2014年9月12日,陈XX向被告何XX提供《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以被告经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出借人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9月12日,还款方式以现金或账户转账方式,收款后应开具收据。被告何XX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身份为空白未填写。原告在持有该合同后在出借人身份处填写上自已的身份信息。借款合同还约定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4年12月18日陈XX再次向被告何XX提供《借款合同》,由被告何XX向出借人借款15万元,约定到2015年6月18日还款;2015年4月3日,陈XX第三次向被告何XX提供《借款合同》,由被告何XX向出借人借款8万元,约定到2015年10月3日还款。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后两份借款合同同样在被告何XX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身份为空白未填写。原告在持有该合同后在出借人身份处填写上自已的身份信息。

另查明:2009年7月6日,被告何XX与被告张XX在三水区婚姻登记处办理证号为粤佛结字三30900225号结婚登记手续。

2015年11月6日原告以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为由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结婚证》、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何XX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生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然签订借款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是实践性合同,按原告主张的现金支付方式,借款人即被告何XX应自收到借款时,借贷合同关系生效,但现原告只提供借款合同并未充分举证借款已向被告何XX实际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的规定,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现原告诉请被告何XX偿付借款本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认为“原告不是专业借款公司在交付现金时未要求被告确认收到款项属于个人疏忽大意行为以及以为借款合同就是借据”,本院认为,原告主观臆断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何XX经审理不存在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故对原告主张由夫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即由被告张XX承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穗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潘婉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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