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按:新春佳节已经来临。这是一年一度家人朋友团聚的日子。中国人的团聚免不了觥筹交错一番。不过酒桌不是法外之地,劝酒劝出的民事赔偿甚至刑事纠纷可屡见不鲜。如何依法愉快地劝酒?给大家打一剂预防针~
文/王禄生
截止2016年2与7日下午14时,北大法宝案件数据库中一共收录了“劝酒纠纷”1452件,其中劝酒引发的民事纠纷占总数的69%、刑事纠纷占30%。
在所有民事纠纷中,又以侵权纠纷为最,主要是劝酒过程中造成饮酒人醉酒后伤亡所导致的赔偿争议。
根据小编对既有民事案件的研究显示,根据劝酒情形的不同,劝酒人赔偿比例从2%到40%不等。
民事侵权有四大要件:(1)实施了侵害行为;(2)发生了损害结果;(3)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劝酒引发的民事侵权配成纠纷中,劝酒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劝酒,甚至有恶意灌酒、斗酒;也发生了损害结果——醉酒人发生了伤亡;同时,劝酒与伤亡之间通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侵权的关键就主要看劝酒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了。
一般认为,亲朋好友之间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然而,劝酒人尤其是酒宴的组织者仍然需要承担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
通过对1009件案例的分析,小编发现,如果劝酒人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法院就不会认定其有过错,也就因此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果劝酒人未尽到最低限度注意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通常在20%以下;
而如果证明劝酒人主观上有恶意,那么法官判令赔偿的比例就会高达40%,甚至更高。
下面小编结合具体案例来说明劝酒中的法律责任。
原则一:劝酒人尽到善意注意义务无需赔偿。
典型案例:
这是一起2015年10月12日终审判决的案件。该案中受害人彭某与6名被告人一共赴宴,席间互相敬酒。后受害人彭某感觉不适,两被告将彭某送回家中休息。晚上彭某身体不适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彭某家属状告6名共同饮酒人赔偿人民币42.5万元。
审法院认为,彭某系成年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6名被告并未有明显的恶意劝酒行为,且彭某身体不适,两名被告也尽到注意义务,将其送回家中休息,因此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但考虑到彭某不幸给其家属带来了极大损失,法院遵循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判令6名被告人没人向受访人彭某家属补偿3039.35元(3%)。
案例分析: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的规定,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饮。亲朋好友之间共同饮酒是社会交往、建立正常人际关系的需要。典型案例一中共同饮酒人虽然有劝酒的行为,但在受害人醉酒后尽到最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将其送回家中——因此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就不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受害人作为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应当承担醉酒之后给自身带上的损害。不过受害人死亡也给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打击,法院从社会公平角度出发判令被告人适当补偿(非赔偿,有过错才赔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原则二:劝酒人,尤其是酒宴组织者,在醉酒人驾车离开时未及时阻止需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14年6月21日上午,受害人陈某与另外10名被告共同饮酒,席间相互举杯对饮。餐后,陈某驾车回家,因酒后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无效死亡。受害人陈某家属状告10名被告人赔偿各类损失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董某作为酒宴活动的组织者,对酒宴活动中的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陈某驾车离开时,未有效劝止或将其安全护送回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至于其他九名被告虽参与饮酒,但无证据证实其存在明知死者骑有摩托车而恶意劝酒的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除被告董某以外的其他被告对死者的死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行为对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责任大小,本院酌定被告董朝军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20%,共计人民币99909.4元。
案例评析:亲朋好友之间聚会饮酒,是情感的交流,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饮酒人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安慰承担主要责任,不过共同饮酒人也必须尽到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酒宴组织者的注意义务通常高于一般参与者。
比如,安全将醉酒人送回家中、在醉酒人有明显不适时及时送医救治、在醉酒人仍要驾车时及时劝阻。目前1099件醉酒民事判决中有相当部分确认了在醉酒人驾车离开时,若其他劝酒人没有尽到劝阻义务,若最终发生醉酒人伤亡的情况,这些劝酒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酒宴组织则需要承担最大的责任。案例二中酒宴组织者董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就是如此。
其实,还有大量相似的案件。2015年8月25日由湖北荆门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沈某等与王某等生命权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系酒宴召集人,负有及时劝阻受害人林某酒后驾驶以免发生危险的义务,而王某未履行此义务,因此需要对受害人林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判令承担15%共计31765.8元。
2014年12月29日云南禄丰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张某等诉姜某等生命权纠纷案”一案中,法院认为共同饮酒人在明知受害人醉酒的情况下,未对其驾车离开进行必要劝阻,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需要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10%)。
2013年10月30日山东日照经济经书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周某、马某等与徐某、郭某等生命权纠纷案”也是几名被告与受害人共同饮酒,在受害人醉酒驾车离去时未积极劝阻,最终判令组织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原则三:恶意劝酒、斗酒、灌酒需承担较高比例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2015年7月4日晚,吴某、赵某、郭某、周某共同饮酒。期间,吴某与赵某开始斗酒。吴某不断以言语、手势进行劝酒,郭某、周某并未作劝阻,并有鼓掌动作。赵某在半个小时内被劝连续喝下6杯白酒后醉倒。周某与赵某护送赵某回家,到赵某家楼下后发现赵某仍然呕吐,遂拨打120,并于晚上22点入院。该晚23点医院做出病危通知,诊断为:呼吸心跳停止,酒精中毒。最终赵某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等人聚餐期间,吴某与赵某斗酒,致使赵某急性酒精中毒,最终死亡,吴某的行为具有较大过错。郭某、周某在斗酒时未作劝阻,反而进行鼓掌,亦具有过错。最终判令吴某赔偿15万元,郭某与周某分别赔偿3万元。
案例评析:恶意劝酒、灌酒、斗酒已经超出善意注意义务的范畴。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大量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行劝对方饮酒,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过失行为,应构成侵权。且主观过错较大,需承担较大比例的赔偿责任。大家一定还记得前段时间网上热炒的喝酒“六斤哥”、“七斤哥”、“八斤哥”,拍视频的人倒是很开心,他们却不知道如果喝酒的人发生了什么意外,在座的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春节是一年一度家人团聚、朋友重逢的佳节。饮酒也是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小编这期推送并无意于“触霉头”,而是想善意提醒:
饮酒是交流感情的重要方式,但还请适当饮酒;共同饮酒人要对醉酒人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尤其在醉酒人驾车离开时一定要充分阻止;更不应恶意劝酒、斗酒,以免发生难以挽回的结果。
最后,小编在这里祝大家春节愉快,事业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