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的通告
(韶府〔2016〕4号)
为加强对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韶府〔2014〕4号)规定,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至2015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为确保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工作平稳、有序,决定设立一年退市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整车技术性能要求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主要包括:
(一)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的;
(二)最高时速超过20km/h的;
(三)整车质量(重量)超过40kg的;
(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W的;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的等。
三、在退市期内,对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已临时登记上牌的,可继续上路行驶;对未临时登记上牌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车辆予以暂扣,并对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理;对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其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违者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2017年1月1日起,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市区(浈江区、武江区)道路行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