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是为实现自己的权益,希望胜诉后判决得到执行。然而,当事人不知道的是,虽拿到胜诉判决,执行依然面临风险:判决可能无法执行,且无法执行与判决书本身没有关系,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践,总结出几类执行风险较高的案件,提醒民众提高警惕。
抵押标的有瑕疵公证债权文书难执行
2011年5月6日,纪女士向刘先生借款4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6个月,利息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当天,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纪女士出具一份借条,以其所有的位于房山区良乡某处的房屋作为抵押。双方还对此债权进行了公证。后纪女士未能按期还款,刘先生于2012年4月1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纪女士的房屋属于“央产房”,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虽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抵押权未成立。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对房屋进行了查封、拍卖,但在实际操作中,该房的过户存在诸多障碍,使得该案历经3年,仍未将案款执行到位。
法官提醒:法律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使其在实现债权时可不经诉讼而直接申请执行。但由于公证机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及执行理念与法院不统一,以及公证业务越来越市场化,使得公证债权文书的质量下降,造成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得不到执行。民众在对债权选择公证时,应该对自身债权的性质、选择的公证机构、公证中是否提供充足的抵押或担保等环节进行充分衡量,转变过去“公证即可高枕无忧”的思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民间借贷问题多执行结案率低
高某与于某均为房山区某村村民,2012年7月至10月,于某以做生意筹集资金为由先后三次向高某借款40.24万元,并出具三张借条,载明了20天至30天不等的还款日期,未约定利息。后于某没有履行承诺,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了高某的请求。在执行阶段,经查,被执行人于某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无银行存款、住房、车辆信息。于某虽为本地人,但常年不回家,执行法官几次下乡找人都无音信,致使案件长期不能结案。
法官提醒: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民间借贷的繁荣。大多数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都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而借款人多数无偿还能力或暂无偿还能力。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恶意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的情况时常发生。法官提醒民众,在选择民间借贷时考虑市场风险,增强法律常识,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借贷。借贷前,多方打听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借款用途、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查询担保物的权属情况。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小型企业案件履行能力差
2005年9月,原告宁某与被告北京富宇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北京市房山区实验中学装修工程做瓦工,劳务费为635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自2005年9月至11月依约提供了劳务。同年11月1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原告工资635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总以经济困难为由推托,2006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在执行中,经承办人调查该公司已经不存在,其法定代表人长期下落不明,经查,该公司没有任何存款、住房、车辆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线索,宁某表示他自己后来找过多次,也找不到该公司了。
法官提醒:近年来,申请对小型企业的执行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且大部分被执行人处于歇业状态。尤其是建筑劳务公司,因设立门槛不高,公司规模小,其经济实力根本无法应对市场风险,一旦遇到数额较大的工资支付或工伤赔偿,资金又无法及时回流,就会导致给付义务履行不能。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多数劳务公司无可执行的财产,有的甚至人去楼空。法官提醒,在与这类公司签订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留意、关注公司的经济状况、业务发展情况。在工作中提高自身的证据意识,保管好与被执行人交易时产生的结算单据或者往来账户。
抚养权、探望权纠纷案执行阻力大
赵女士与边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2014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判决生效后,男方将离婚的过错归结于女方,以接走孩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为由,阻挠女方对孩子行使探望权。女方看不到孩子,就拒绝支付抚养费。最后,双方分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执行中,男方以孩子上学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女方探望,法官联系学校说服校方协助后,男方又提出孩子不愿意接受探望,对于这一点,双方都认为是对方怂恿或“教育”的结果,法官难以判断孩子真实的意愿。最后,法官说服男方周六让女方把孩子接走,结果女方却没能按时将孩子送回男方的身边。于是边先生找到法官,让法官去给他找孩子。
法官提醒: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抚养权、探望权纠纷呈上升趋势。由于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一份判决书可以长期、多次申请执行。虽然判决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如果双方都不按照既定判决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一个专门的针对这类未成年人的执行措施。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作为父母,应避免将成年人之间的矛盾暴露在孩子面前,努力将离婚带给孩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