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已有多年,但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为回避工伤赔偿责任,不在法定期限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这类用人单位通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将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劳动者难以“直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不少人社部门因此拒绝受理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被迫通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用人单位恶意通过诉讼程序拖延时间)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从立法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但却未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提出工伤认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用人单位“滥用法律程序”,受伤职工连医疗费都支付不起。
综上,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新增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追究较重的行政或民事责任,以督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让劳动者免于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