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马彩云同志追记一等功的决定
马彩云同志生前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人民法庭审判员,2016年2月26日晚,为避免无辜群众受到伤害,马彩云同志勇斗持枪行凶歹徒,不幸壮烈牺牲,年仅38岁。
马彩云同志到法院工作15年来,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自独立办案以来,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近3000件,年均结案近400件,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出了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一流工作业绩。她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工作中尽心竭力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以真挚情怀和实际行动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敬重,获得当事人赠送锦旗数十面。她恪尽职守,临危不惧,奋不顾身追赶持枪行凶的歹徒,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对党和人民的赤胆忠心铸就了高尚的法魂。因业绩突出,马彩云同志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及政法系统先进个人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入选北京市委政法委“十百千”人才工程。马彩云同志牺牲后,昌平区人民法院向区、市政府申报其为烈士,北京市高级法院与市人事局决定追授其为“北京市模范法官”荣誉称号,北京市高级法院决定在全市法院开展向马彩云同志学习的活动。
马彩云同志是新时期忠诚敬业、敢于担当、捍卫正义的优秀法官,是学习邹碧华同志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根据马彩云同志的先进事迹和《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为马彩云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