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女职工劳动权益

2015年7月29日15:35:15劳工专题5,8653字数 3082阅读10分16秒

前言

女职工因其生理特征及社会赋予的生育责任而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但实践中,侵害女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广大女职工必须了解自身有哪些劳动权益,才能更好地在工作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5.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6.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8.广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9.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2.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15.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16.广州市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

 

二、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特殊劳动纠纷

(一)生育保险待遇

只有符合计划生育法规的女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向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相关费用或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

法律链接: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1)产假期间

法律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详见:《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产假今起增加50天,女职工可享受178天产假》

 

(2)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标准

法律链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此项费用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链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哺乳假

法律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特殊情形下的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1.未婚先孕及超出计划生育外怀孕

首先,现行避孕措施并不能保证百分百安全;其次,怀孕并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并不一定会最终生育,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未婚先孕及超出计划生育外怀孕而解除劳动关系。

要特别注意“怀孕”与“生育”的区别。

 

2.未婚先育

现行法律并未对未婚生育进行规范。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职工违反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一般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支持。

 

3.超出计划生育外生育

现行国家法律层面亦未对超出计划生育外生育进行规范,但部分地区及司法实践指导意见有一套规定,大多与《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一致。

另外,职工超生导致用人单位被政府部门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链接: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其他单位和组织对其超生职工依据其单位劳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公司对其超生成员参照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4.怀孕后因身体原因需要保胎及产假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

国家层面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保护孕期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应当对解除劳动关系保持慎重态度——可以在此期间发放病假工资,否则可能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链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职场性骚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六条都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职场中,女职工可能因为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等利害因素对上级、同事的骚扰行为忍气吞声,从长远来看,默默忍受显然不是明智的。

女职工遭遇性骚扰时,应当恰当地通过合法手段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向派出所报案、向妇联、劳动局投诉,直至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可参考:《遭遇性骚扰,怎么办?》

 

三、用人单位能否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许多女职工都有一个误读,认为“孕期、产期、哺乳期”是女职工的“免死金牌”。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此三期间除了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或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小结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实施特殊的保护,但只有女职工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些法律法规才能起到作用。

 

本文为陈庚华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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