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杀,家属是否享有非因工死亡待遇?

2016年3月2日18:20:02你问我答7,7683字数 698阅读2分19秒

陈庚华律师解答:排除政治性自杀、畏罪自杀等特殊情况,自杀可以认定为非因工死亡。

一、《广东省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8〕2061号)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你院《关于请求确认自缢身亡员工能否适用‘粤劳薪〔1997〕115号文’的函》(附一〔2008〕61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

因此,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二、《关于企业职工参照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辽劳函字[2000]12号)

本溪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自杀身亡能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请示函》(本劳[1999]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000218    执行日期:20000218

三、《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64年4月)

68、职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自杀是否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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