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遇查弃车逃被判刑

2016年3月2日23:56:50刑事诉讼4,273字数 672阅读2分14秒

[摘要]事发广州,被告人阿杨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南都讯 记者张钊 通讯员李寒冰 刘佳星 一直有种传言称,被查酒驾时,只要驾驶人弃车逃走、不接受检查,就可以免予受罚。是真的吗?近日从化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明确显示,不可能。

去年11月7日0时许,男子阿杨(化名)在从化一家酒吧喝了几罐啤酒后,开着朋友的小车回家。途经从化新城东路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测试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表明阿杨可能存在酒驾行为。但是当民警要求阿杨签名确认测试结果,并准备将其带去抽血检查时,阿杨趁机弃车逃离现场。逃跑后,阿杨一直没敢回家。当日中午,阿杨打电话给朋友也就是车主,说明凌晨发生的事情。车主极力劝说其去交警部门说明情况。在朋友的规劝下,阿杨于两日后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后从化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从化法院于近日审结该案,被告人阿杨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从化法院法官解释,酒驾本身就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违法行为,一些司机在醉驾的情况下,仍选择弃车逃跑、掉转车头逃跑冲卡等,危险性将更大,一旦出现妨碍现场执法人员执法、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况,极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本案被告人以为仅有交警部门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没有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自己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殊不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犯罪嫌疑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醉酒标准,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可以以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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