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人社函〔2009〕20 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温津贴的定性问题。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其他工作场所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是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属于工资范畴。对非高温作业人员普遍发放的类似于防暑降温费性质的高温津贴,应属于职工福利范畴。
二、关于高温津贴政策的贯彻执行问题。对于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其他工作场所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应督促用人单位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如何发放非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问题,应引导用人单位根据文件规定和企业实际,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